遗嘱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这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由当事人属人法决定。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不同国家对于遗嘱方式的规定不同,例如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证遗嘱形式,法国和日本没有代书遗嘱的规定。
在中国和韩国,录音遗嘱也是不被允许的。
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所支配,许多国家没有单独规定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撤销也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但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且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遗产分配应尊重遗嘱的内容,若遗嘱未详细说明继承份额,则继承人可平均分割;若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平均分配。
其他原则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且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产分割原则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在相互体谅、谦让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物尽其用原则: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遗嘱的法定要件和解释、执行、撤销的规范框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