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经济上有价值、确定且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各自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保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
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合同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公平交易。
这些原则共同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作,保障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保险能够发挥其风险转移和管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