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王先生在煤矿巷道中打钻施工时胳膊被钻机拧断,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劳动仲裁认定企业需支付王先生工伤补助金37万余元。然而,煤矿却迟迟不支付,法院查封了等值的800吨煤,因故拍卖迟迟未进行。

认定工伤:
男子矿井中维修巷道时受伤被认定工伤,劳动仲裁裁定补助37万
王先生是河南省禹州市人,受伤时是禹州市神后镇白峪村的河南平禹新明煤业有限公司工人。日前,王先生妻子吴女士向记者介绍了事发经过。
“他是做巷道维修工作的。”吴女士介绍,丈夫于2022年3月应聘到该煤矿上班,2022年5月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王先生在矿井下风巷打锚索,手扶锚索托盘过程中,左胳膊被钻机拧伤,当地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

吴女士称,随后,他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5月,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认为王先生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先生为八级伤残。

吴女士介绍,2023年8月,他们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仲裁,禹州市劳动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应当享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申请人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最终裁决,涉事煤矿支付王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70334.33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被申请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执行遇阻:
煤矿未支付工伤补助金,法院查封其800吨煤拍卖受阻
“拿到仲裁裁决后,煤矿也没有上诉。”吴女士说,但裁决生效后,煤矿却迟迟不予支付补助金,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令王先生和吴女士没想到的是,即便在法院参与的情况下,事情依然没能妥善解决。
吴女士说,在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禹州市人民法院曾将涉事煤矿的800吨煤进行扣押,“说是这些煤价值37万,拍卖了以后可以偿还我们的钱。”吴女士说,虽然法院曾到现场取样对查封煤炭进行发热量测试,但最终却未能顺利评估价值拍卖。
吴女士说,在与煤矿方的多次交涉中,她被告知,涉事煤矿曾在其丈夫受伤后进行转手,虽然现在还叫平禹新明煤业有限公司,但已经不是原来的老板,“他们就算是转卖,也不可能光卖矿上的资产,不管债务吧。”
吴女士认为,即便煤矿曾被倒手,但债权债务也应被一并转让,所以现在的老板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法院拍卖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曾向法院及涉事煤矿提出拉走800吨煤自行处理,却遭到矿上拒绝。

吴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法院的调查笔录,其中一份中,煤矿方董姓负责人曾告诉法院工作人员,被查封的煤在此前就已被当地另一个法院查封,在这样的情况下,禹州法院拉走拍卖是不妥的。而且,矿方从前任接手后,相关账目一直在清算中,在未清算结束之前,无法恢复生产,对于相关纠纷,股东们正在协商之中。
吴女士表示,在维权过程中,2024年上半年煤矿的营业执照也曾被查封,“当时矿上很着急,就主动找我协商。”吴女士说,2024年7月,在对方的保证下,她曾与对方签下和解协议,煤矿方自2024年9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之前必须付给乙方(吴女士)3万元,直至所欠乙方37万元欠款全部付完为止。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且每月按所欠总金额的3%违约金偿还给乙方。
“他们把我骗了。和解协议签了以后,煤矿解封了,但矿上就给了3个月,就再也不给了。”吴女士说。
煤矿负责人:
新老板接手煤矿并未承接债务,会在煤矿情况好转后履行补助
那么,煤矿方究竟该不该支付这笔钱,又为什么在曾经签下和解协议支付3个月后再次毁约?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涉事煤矿的负责人董先生。
“他受伤时的那个老板已经走了,说实话我们是在给他帮忙的。”说起此事,董先生认为该笔债务本不属于煤矿现任老板,他表示,他们从之前的老板手中接过煤矿,但此前老板欠下很多钱,他们并没有承接债务,其中关系复杂。
“矿上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忙,此前曾签过协议每月支付补助,但现在煤炭销售非常差,矿上基本快停产了,现在困难得不行。”董先生称,即便如此,矿上也并不是不认这笔账,要先保证矿上正常运转,等矿上经营情况好了以后,继续履约。
对于前后老板倒手煤矿资产和债务的交接问题,董先生称,王先生此前是在一个工队干活,出事后那个工队早已离开,未留下任何资产,所以当前的老板不承担此前的债务。
禹州市人民法院负责该案执行的苏法官表示,因为记者并非案件当事人,她不便介绍相关案件情况,但苏法官也确认曾查封800吨煤。对于煤矿负责人所述的债权债务交接问题,这位法官也称,涉事煤矿确实存在中间转让的情况。
律师说法:
煤矿方现老板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煤矿方关于他们从前任煤矿老板手里接收煤矿却未接收债权债务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就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煤矿虽转手,但仍为同一法人主体,不能以未接收债务为由逃避责任,王先生工伤赔偿债务应随煤矿转让一并转移,现任老板需承担赔偿责任。
付建认为,煤矿以煤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账目清算未完成等理由阻碍法院拍卖,需要核查是否是真实情况,若情况为假,故意拖延履行,则属于妨碍司法执行的不当行为。
付建表示,煤矿与吴女士签订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煤矿不按协议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煤矿违反和解协议,王先生可依据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要求法院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包括对查封800吨煤的处理,督促煤矿履行赔偿义务。
付建建议,当事人也可以追查其他财产线索,一有线索可以立刻告知执行法院,将其查封冻结,保护当事人权益。如果通过工商登记查询煤矿的股东信息、出资情况,先前老板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等情形,而且煤矿如今资不抵债的,王先生还有权要求之前的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何南 编辑 荣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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