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转给小三287万元,原配告到法院,追回268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1:54:0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向第三者转账

另一方起诉要回……

结果怎样?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林某(女)和贾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贾某与杨某交往期间,贾某共计向杨某转账287万余元。2024年,林某发现该情况,遂将贾某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向林某归还287万余元。

杨某辩称,其与贾某交往期间所有的转账都是贾某自愿赠与自己的,且相关款项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及购买车辆,一部分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开销。

法院审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不正当的感情交往,其未经原告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杨某,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贾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为无效。杨某应当将受赠款项返还给原告林某。

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对账,杨某确认扣除其直接转给贾某的款项,其共计接受贾某的转账金额为287万余元。其中,贾某向杨某转账的30万元系用于购买车辆。证据显示,该车辆已售出,杨某应贾某的要求将卖车款转给贾某的弟媳,金额为19万元,该笔钱款应从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杨某主张有投资开店款项,但杨某和贾某对于投资情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贾某向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退还林某夫妻共同财产款项26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旨在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鹏法君提醒,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尊重与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否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因此,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征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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