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是指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身体、精神或生理上的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包括盲及低视力,即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肢体残疾:
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个体活动和参与受限,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精神残疾:
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
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此外,其他未归入上述类别的残疾情况也可视为残疾。
建议:在评估残疾时,应依据具体的标准和医学诊断,确保准确分类和分级,以便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