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残疾抚恤金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抚恤金标准有所差异。一级残疾的抚恤金为72850元/年,二级残疾为65930元/年,三级残疾为57850元/年,以此类推,直到十级残疾为8100元/年。
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
生活补贴
城镇伤残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农村定期抚恤金标准提升30%。
医疗费用保障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其他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这些补助措施旨在保障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