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合同中,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房屋未达到交房条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开发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延迟交房
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且在购房者合理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
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配套环境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房屋面积误差
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其他问题
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房屋权属有争议,如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
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如开发商在出售前将房屋抵押。
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如被司法机关查封。
如果购房者在验房时发现上述问题之一或多个,可以拒绝收房,并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