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肇事后逃逸 交警大海捞针还伤者公道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6:05:00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梁政、郑歆梦)“我认了。”3月25日晚上,襄阳樊城某酒吧工作的邓某见到前来登门找他的交警,低下头承认数日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4月2日,得知案件破获的受害人家属致电向交警表示感谢。

3月16日6时许,市民黄女士出门散步,在通过樊城风华路与金穗巷路口时,因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一辆电动车将其撞倒,致黄女士面部及头部流血受伤。肇事骑手是一长发青年男子,在扶起她后便不知所踪。

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樊城大队受理此案。通过调看现场监控,民警发现该白色肇事车悬挂牌号系套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为彻查此案,还伤者黄女士一个公道,民警围绕肇事车与肇事人开展海量调查取证。根据黄女士提供的肇事者特征及监控反映情况,民警持肇事者骑行照片,对周边居民区、商铺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广泛征集线索的同时,也对该白色肇事电动车行驶轨迹进行细致摸排。经过两日对肇事者曾经过的路口开展蹲守,民警最终锁定肇事者系创业园某酒吧打工人员邓某,案件得以告破。

落网后,邓某交代,案发当天凌晨两时许,在结束完酒吧工作后,他来到另外一家音乐酒吧消遣。6时许,在骑行电动车准备返家途中,因精神不集中,他将黄女士撞倒。因怕承担责任,便骑车离开现场。近日来,他想着受害人伤势,一直惴惴不安,被警方登门后,精神也终于感觉到解脱。经鉴定,邓某所骑车辆属于机动车。

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交警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逃逸当事人将面临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6分,并处15日以下拘留;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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