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化名)病逝后,其妻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而陈旭姐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根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陈旭姐姐,最终比陈旭妻子还多分到了20%的遗产份额。
婚后不久,陈旭便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其妻得知后,很快就搬离了二人住所,不再与他共同生活,对其病情也不闻不问,在一次争吵中甚至将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陈旭去世,二人再未联系。
陈旭患病期间,都是其姐姐来照顾。姐姐多次带着他日常就诊、急救送医,还经常前往陈旭家打扫卫生,出钱为他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和康复用具等。两年后,陈旭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办。
陈旭去世一年后,妻子才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逝的消息。她很快找到陈旭姐姐,提出自己是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陈旭姐姐不同意。
二人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二人基于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在物质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相互救助。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依法少分或不分遗产。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是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若已构成遗弃,则依法丧失继承权。
陈旭妻子作为陈旭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陈旭生病后,她却未尽到夫妻间应尽到的法定扶养义务,从未照顾和关心陈旭,甚至对丈夫去世的情况亦不过问,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故法院认为,分配陈旭遗产时,对其妻应当少分。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其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因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且仅有其妻子,陈旭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其姐姐无法继承他的遗产。但姐姐在陈旭去世前持续扶养、照顾患病的弟弟,为他送医、打扫卫生、付医疗费,所付出的劳务、金钱、给予的陪伴慰藉均明显多于陈旭配偶,陈旭的丧事也由姐姐一手操办。上述足以认定陈旭姐姐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分给适当的遗产。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陈旭遗产由姐姐分得6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