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快评 | 为什么给动车“使绊子”激起了众怒?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0 20:26:00    

4月18日13时许,由东莞南站开往厦门站的D2404次列车在深圳北站3站台关门时,一名女子为等候同行人上车,强行阻挡列车车门关闭发车。目前,该女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该事件发生后迅速登上热搜,引发舆论哗然,激起了众怒。网友亮出观点,“这种班车调度时间都是卡好了的,差几分钟可能就有另一辆车需要进站,如果没有协调好时间,两辆列车可能发生碰撞”“这简直是把高铁的门当成商场的旋转门了,说让它停就停,说让它走就走,简直为所欲为”“在有些人的眼里,规则根本就不存在。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谁能奈我何”……

从视频中看,用“胆大妄为”形容涉事女子的行为并不为过。敢给动车“使绊子”,说到底是其公共意识的淡薄与缺失,背后折射的是公共领域中个人权利的行使边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正是社会每一位个体行使权利的正确法则。

以公共交通场景为例,乘客在享受乘车权利之余,就必然要承担不妨碍他人乘车的义务;享有要求准点发车的权利,就应当履行遵守乘车规则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你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这是法治社会下的普遍共识。

涉事女子公然挑战公共秩序,将个人行程自由凌驾于整趟列车的运行秩序之上,其行为已突破权力行使的合理边界。此前,2018年合肥高铁“堵门女教师”事件中,当事人同样以“等丈夫”为由阻拦发车,结果被拘留。事实证明,公共场合搞“我最大”,把自己当“霸道总裁”,将个人权利诉求异化为公共利益的破坏者,换来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不只是在交通领域,在所有公共领域中,权力从来都不是无边界的通行证,更非可以任性使用的私器。“我有我的权力”并不等同于“我的权利就是全部”,二者有本质的区别。试想,倘若人人都以“特殊情况”为由公然挑战甚至破坏各项规则,产生的后果是个人无法承受的。谨记:你的任性,可能正在给别人、给社会添堵!

多一些分寸,少一些任性;多一分敬畏,少一分无知,让公共空间真正成为文明生长的沃土。

编辑:邢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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