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物资的计入费用主要取决于其用途和性质:
劳动保护费
高温物资如果是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的安全而发放的,例如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药品等),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这些物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的特点是专岗专用,即为工作而发放的用品支出。
职工福利费
如果高温物资是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则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这些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包括职工食堂、医务所、职工医疗费、交通补贴、供暖费补贴、安家费、丧葬补助费等。
增值税处理
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高温作业人员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公司经营性支出,不应该计入个人所得,单位按照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
企业在处理高温物资时,应根据物资的具体用途和性质,明确其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还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要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