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有效期和提示付款期限有以下时间限制: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有效期
支票的有效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
止付和付款
支票在票据交换所提示即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止付只在提示期限届满后方为有效。
支票如未支付,即使在提示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亦得付款。
这些时间限制旨在确保支票的及时兑付和票据关系的明确性。持票人需要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但出票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