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土地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 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二十年,那么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在土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租赁期限同样受到二十年最长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些特殊用途的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有所不同,并且可以在期满后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此外,对于国有土地租赁,其年限通常不得超过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例如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