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土地复垦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复垦原则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规划协调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费用与废弃物利用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且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验收与标准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与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措施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