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可以作为 书证来使用。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日记本作为书证的一种,其价值在于其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用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然而,日记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它通常是基于个人主观感受和看法记录的,可能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因此,日记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此外,日记作为证据的使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来源合法性:
日记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获得。
内容相关性:
日记内容必须与要证实的事实有关联,并且能够相互印证。
真实性:
日记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综上所述,日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有限,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