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也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2017年《民法总则》的核心框架,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