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一村民因私藏枪支获刑一年二个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19:55:00    

简要案情:

2024年11月6日,博白县公安机关在博白县某村庞某家门口处扣押被告人庞某甲随身携带的枪支一支、子弹一发。经查,该支枪支系庞某甲多年前私藏于家中。经鉴定,该枪支具备枪支结构,功能正常,能正常有效击发(以火药为动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认定标准。

法院审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庞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庞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庞某甲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庞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枪支巨大的破坏力和杀伤力,一方面可能成为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另一方面若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极可能加剧矛盾,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博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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