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5月实施!陕西省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7:47:00    

保障老年人权益,防范资金风险。4月11日,西西新闻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陕西省民政厅近日联合相关部门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并对预收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管理和规定。《办法》自 2025 年 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确预收费概念 全口径纳入监管

《办法》明确了预收费的概念,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这一举措有助于实现养老机构收费的透明化和规范化,避免乱收费、隐形收费等问题的发生。

新增“会员费”监管形式 打击变相收费

针对当前一些养老机构以“租金”“买断床位”等名义变相收取会员费的现象,《办法》特别增加了对这些形式的监管,明确指出这些费用也应被视为会员费的一部分,并接受相应监管。这一规定有效堵住了监管漏洞,保障了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规定预收费周期和押金限额

在收费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为12个月,并鼓励使用按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以减轻老年人的经济压力。同时,押金不得超过1万元/人,这一限额设置有助于降低老年人的资金风险。

会员费收取有例外 明确上限标准

尽管原则上禁止收取会员费,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监管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可以收取会员费。但这类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这一上限标准的设定有助于遏制高价会员费现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协议管理和退费要求

为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还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内容。同时,对于因故需要退费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退费手续,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记者 张黎江)


编辑/姚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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