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如下:
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对于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但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作时间合理且不影响身体健康。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