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几类:
现场勘验笔录:
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的勘查和检验情况,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物证检验笔录:
记录对物证的检验情况,包括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
尸体检验笔录:
记录对尸体的检验情况,包括尸体的位置、姿势、衣着、随身携带物品、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人身检查笔录:
记录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的情况,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方法。
侦查实验笔录:
记录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这些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其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