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主体主要包括 案外人和当事人。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通常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利害关系人
指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人通常与执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且这种关系使得执行行为的违法行使损害其程序上的权利或利益。
案外人
指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通常是为了保护其对该标的的实体权利。
总结:
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案外人和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外人主要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主要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主体有权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