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期限和续行冻结期限的规定如下:
冻结期限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最长为一年。
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最长为二年。
续行冻结期限
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在冻结期限届满后继续冻结财产,他们应该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续行冻结手续。
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冻结期限,并且没有规定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冻结期限的二分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冻结期限届满后,财产可以自动解除司法冻结措施。
如果原告在冻结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后撤诉,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措施。
注意事项
如果冻结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将会消灭。
续行冻结手续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办理,或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