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民事留置权
定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特点:
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按照相关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其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刑事留置权(监察留置)
定义: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为防止被调查人员逃匿、毁灭证据等,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或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措施需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行政留置权
定义:公安机关在行政调查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其留在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调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建议
民事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债权人可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
刑事留置权和 行政留置权则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犯罪时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严格依法进行。
了解这些含义有助于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