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指 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具体来说,遗失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须为动产:
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
须非无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综上所述,遗失物是指因所有人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去控制的动产,且该动产在丢失前并非为任何人所占有,同时也不是无主物。在判断遗失物时,需要综合考虑物品丢失的环境、物品的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