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退还其非法所得的财物,表现出悔罪的态度。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
发现暗中送的或家属代为收受的财物而退还:
当行为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送礼,或者通过家属代为收受财物,并在被发现后及时退还。
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未能履行之前的承诺,而主动将财物退还给行贿方。
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在对方明确要求退还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退还。
积极退赃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之一。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如果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积极退赃的具体认定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并且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