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处理的最迟期限通常为 违章发生日起第15天。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尽快缴纳罚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