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迟出具期限一般为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的十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
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时,可以申请中止事故认定,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并需告知当事人。中止原因消失后,交警部门应在五日内出具认定书或证明。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最迟不能超过六十天,但在一般情况下的最迟期限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的十日内。如果需要检验、鉴定,则需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若存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总时长不应超过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