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在哪个机关审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7:38:55    

警衔的审批权限根据警衔的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审批机关: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司法警察警衔的批准中,警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警督、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有详细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