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例如罚款单据、财产没收单据等。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物品,例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视听资料:
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例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当事人影像及其活动等。
电子数据:
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鉴定意见:
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方法、过程、结果等详细情况。
这些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