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审判结果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法庭调查和辩论
开庭前准备,包括当事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法官进场、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被告自我辩护,双方轮流举证和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评议结果有三种情形:
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决。
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