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这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犯罪事件的事实、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程序法事实则涉及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例如回避、管辖权、证据规则等。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罪刑轻重的量刑情节,例如累犯、主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例如回避、管辖权、证据规则等。
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确定证明对象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明确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各种问题,以便有目的、有重点、有计划地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