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的交房日可以因特殊原因适度延迟 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是明确且被普遍接受的。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条款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那么业主有权将入住接收房屋的期限延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如果延迟交房超过这个时限,业主则有权进行追索补偿,同时还可以提出终止购房合同的请求。
催告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首先应向其发出催告令要求尽快交付房屋。如果催告令发出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付义务,那么购房者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综上所述,商品房的交房日因特殊原因最多可以延迟三个月,并且购房者有权在催告后三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和补偿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