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适应期,即离婚冷静期,为 30天。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规定如下: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
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协议离婚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而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则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
此外,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六个月内双方没有和好的情况,原诉讼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再次起诉离婚,但需要等待六个月。
综上所述,离婚适应期(离婚冷静期)为30天,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