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机关主要包括:
1.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
2.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等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并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对象通常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3月17日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