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职称管理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该条例是为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制订的。它由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986年3月15日转发并实施。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该条例是为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制订的。它由卫生部颁发,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补充。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是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补充,下发试行,旨在对做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干部评定技术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该法规定了医师的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明确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护士的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明确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中医药法》:
该法规定了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职称评价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规范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提高职称评审质量。
这些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职称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