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决定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准备行政复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立案审查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立案后,应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提交有关材料。
答辩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审查与调查
行政裁决机关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鉴定。
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救济途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直辖市等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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