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权怎么减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9:07:23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减刑的。具体减刑条件和程序如下:

减刑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于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必须同时提起对其提起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呈报,人民法院受案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对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呈报剥夺政治权利减刑过程依法实行同步监督。

减刑幅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结: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减刑的具体幅度和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由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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