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条件通常包括以下要求:
政府立项和规划许可
获得政府计划部门的立项申请报告批复。
获得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获得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环保和消防
获得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批复。
消防设计已获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设计和审查
施工图设计已获得政府认可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已获得政府节能部门的审查备案登记表。
合同和监理
获得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获得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获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准备
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包括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
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
资金和材料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体比例根据建设工期而定。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其他行政和管理要求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