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机关法人:
指依据宪法或法律成立的、具有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们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委会等,它们被法律赋予特别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开展经营业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指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组织也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它们同样被法律赋予特别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特别法人的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承担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它们通常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性,反映了我国民法在处理民法与公法、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