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人应当前往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具体来说:
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被告的情况:
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在不违反民诉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起诉个人时,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