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函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以及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律检查部门、人事部门,县以上公安、保卫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如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发公文。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地方,如学校、工作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等)和人才中心。
上下级机关,但必须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
这些单位或组织在符合各自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函进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