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意见:如果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不是股权。所以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由此可见,继承人是不能继承“干股”的股权的,但是分红收益还是可以继承的。

案例:甲公司股东,认为李乙对公司有贡献,遂经股东一致同意,赠送10%干股给李乙,甲公司股东和李乙之间签有协议,李乙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在工商部分做股东名册登记,但是按照10%的比例享受公司分红权。
某日,李乙因意外死亡。李乙的妻子张某和儿子李丙向甲公司股东提出要求,要继承李乙的“干股”,不但要求继续享有甲公司10%的分红权,而且要求并更股东名册,登记母子二人持有公司10%股权,甲公司股东拒绝,双方闹到法庭。法院审理按照本文首段意见,不予变更股东名册,但李乙的妻儿可以继承甲公司10%的分红权。

干股相当于一种分红收益权:
干股不是股权。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一种基于股权而存在的分红收益权。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1、干股是股权的一种;2、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4、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从财产性权利角度看,干股分红权可以继承:
“干股分红”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者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来源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如果没有违法违规,干股分红权就属于当事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存在,干股分红这种“收益权”将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继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