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纪委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问责权
纪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执纪权
纪委有权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并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进行受理和审查。
监察权
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履行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纪委有权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处置权
纪委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扣押的财产等通过财政转手后返还作为经费。
人事权
在干部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上,纪委有一票否决权,即纪委书记可以决定暂停提拔某人,待问题查清后再议。
财权
纪委在反腐败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
无限侦查权
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并且调查权不受任何法定监督。
准司法权
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类似司法程序的措施,如“双规”,并且这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
综上所述,纪检委的权利涵盖了监督、问责、执纪、监察、调查、处置、人事、财权、无限侦查权和准司法权等多个方面,确保党的纪律严明和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