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是一种 为使两股或多股能力或势力的之间的互相对抗,以此来达到平衡的目的而产生或者制定的规则、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中的纠问制。
在对抗制审判中,诉讼双方或其代表会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举证和论述,反驳对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和/或陪审团则居中裁判,对事实或者法律争议作出认定。这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对抗,使法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对抗制起源于英国,并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完善。它强调当事人主导法律程序,法官则扮演一个倾听者的角色。这种制度与法官中立制、律师辩护制、诉讼双方对等制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总结来说,对抗式制度是一种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来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的刑事案件审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