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不得创设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司法裁判通过个案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内容法定:
物权的具体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自行约定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各项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物权法定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作为强制性制度建构的特点,与债权法有所区别。它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物权规范指引的明确性,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