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名漏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具体来说:
合并刑期:
首先将漏罪与之前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
减去已执行刑期:
然后从合并后的总刑期中减去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
执行剩余部分:
最后执行剩余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请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决定。
对于同名漏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具体来说:
首先将漏罪与之前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
然后从合并后的总刑期中减去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
最后执行剩余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请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