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出租权的主体包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这些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作品,包括原件或复制件。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虽然可以出租,但并非其主要标的,其出租权受到一定限制。
录音制品制作者:
他们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出租权,包括原件和复制品。
录像制品制作者:
他们对其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包括原件和复制品。
表演者:
在某些情况下,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
邻接权人:
包括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他们可能拥有与著作权人相似的权利,包括出租权。
总结来说,具有出租权的主体主要包括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计算机软件虽然可以出租,但通常不是其主要标的,其出租权受到一定限制。表演者和邻接权人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拥有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