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要约是指 在已经存在一个收购要约的情况下,另一个投资者又发出了一个更有竞争力的收购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后发出的要约被称为竞争要约。
关于竞争要约的一些关键点包括:
发出时间:
竞争要约的发出必须不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
变更规定:
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如果出现竞争要约,收购人可以变更其收购要约,但并非绝对禁止变更。
期限:
收购要约的期限通常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如果出现竞争要约,则这一期限可能会受到影响。
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通常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除非有特殊情况如竞争要约的出现。
竞争要约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原有要约的变更或撤销,从而影响收购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在发出收购要约时,投资者需要充分考虑竞争要约的可能性,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