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民的国防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建议权
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这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
制止和检举权
公民有权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并且可以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和发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获得补偿权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包括因军事训练、演习、武器试验等造成的损失。
尊重权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抚恤优待权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同时,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社会保障权
国家和社会保障民兵,享有相应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防活动中的参与、监督和受益,体现了公民在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这些权利也要求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国防义务,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