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在 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它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一部分,不是一级组织,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村民小组通常由几户至几十户组成,具体户数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村民小组成为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的一个行政编组,负责经营、管理属于该小组的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但在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时,可以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在山区或村民居住比较零散的地区,可能会根据居住区域设立多个村民小组。
总结来说,村民小组是中国大陆地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的一个行政编组,负责管理和经营属于本组的集体资源,由本组村民选出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来协商和处理小组事务。